赫赛汀患者援助项目调整后申请流程补充细则_赫赛汀项目公告_中国癌症基金会

赫赛汀项目公告

赫赛汀患者援助项目调整后申请流程补充细则

2017-09-22 14:44:17

 1、自20171015日起,除本细则第5条所列地区的患者和全国低保患者外,不再接受其他地区的新的患者申请。即,在20171015日(含当日)之前已购买使用赫赛汀(以第一支购药发票日期为准)且1031日(含当日)之前(以寄出日邮戳为准)递交第一轮申请材料的患者,经赫赛汀患者援助项目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可以按照既定方案获得一轮援助。

21015日之前,项目办已通知补充资料的患者(包括初次申请和首次援助药品申请),请在20171231日前递交完整补充资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31015日之后提交申请,但仍需补充资料的患者(包括初次申请和首次援助药品申请),补充资料时限为2个月(自审核通知之日起)。

4、患者入组后无故未领药超过2个月,视为患者自动出组,不再享有领药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患者自负。

5、对于赫赛汀已建立医保共付机制的地区包括广东省上海、甘肃3个省市自治区和四川省成都市,或将依据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执行不同的项目终止日期。

在以上第5条所列地区申请的患者,赫赛汀自费用药均需全部发生在同一地区(以发票识别),且仅能在购药地申请赫赛汀患者援助项目。

 

 

中国癌症基金会

201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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