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制度

中国癌症基金会关于印章使用管理办法(2022版)
2022-12-28 16:00:00
第一条 中国癌症基金会(以下简称“癌基会”)印章是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行使职权、明确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保证癌基会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癌基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规定及《中国癌症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中国癌症基金会公章(公章)、 中国癌症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中国癌症基金会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 秘书处印章、中国肿瘤临床与康复编辑部刻章(编辑部印章)及患者援助项目事务部各项目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印章制作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秘书处章、编辑部章每章一枚,患者援助项目事务部各项目办公室印章数依据项目管理需要审批确定。其中公章启用时须填写《中国癌症基金会文件审批流程表》。
第四条 癌基会法定代表人及负责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为印章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未经领导审批,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一)公章
指“中国癌症基金会”印鉴。代表本基金会签署各类正式文书时使用。用于对外法律、行政、包括对各有关上级的报告、请示,业务工作中合同、协议、文件,视需要亦可用于介绍或证明文件。具有和承担法律效力及责任。
公章由办公室设专人保管,存放固定位置。启用此公章需经癌基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签字。
(二)法定代表人名章
指癌基会法定代表人私人名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社会保险、银行各类业务以及报税等业务报表中的法人签字。该印章具有证明效力,承担业务责任。
该章保存于规划财务处,专人保管,启用此印章需经癌基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规划财务部部长签字。
(三)财务专用章
指癌基会用于会计审核、银行结算、内部财务管理、来往询证函、社保的转移及支出业务等中使用的财务专用印章。具有和承担法律效力及责任。
此印章保存于规划财务部,专人管理。启用此印章需经癌基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规划财务部负责人签字。
(四)秘书处印章
指癌基会秘书处行政办公行文专用章,用于各种行政办公文件及介绍信,证明信等(不含对上级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承担一般性业务责任。
此印章保存于办公室,专人管理。启用此印章需经秘书长或授权的副秘书长签字。
(五)编辑部印章
以“中国肿瘤临床与康复”期刊编辑部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业务开展所需的备忘录、意向书等所需加盖的编辑部印章。该印章具有证明效力,承担业务责任。
此印章保存于“中国肿瘤临床与康复”期刊编辑部,专人管理。启用此印章需经癌基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编辑部主任签字。
(六)患者援助项目事务部各项目办公室印章
指用于癌基会患者援助项目事务部设立不同项目组办公室对患者申请使用慈善赠药所提供的资料、证明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使用的内部专用印章,不用于对外签约和行文,不具有法律效力。
该印章保存于患者援助项部事务部各项目组办公室,印章数量、存放地点、印章保管人、启用审批及授权由患者援助项部事务部负责确定和管理实施,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建立癌基会印章使用台账制度,注明印章使用登记编号、使用时间、事件、文件传递单位、经办人等,加盖公章的文件原件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存于癌基会档案室保管。
第六条 癌基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并对其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印章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离职、出差/请假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并在印章管理台账上有所记录备案。
第七条 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癌基会使用,特殊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带出癌基会时,必须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公章带出时公章保管人员及申请使用人员必须双人押印,必须保证公章及加盖公章的文件原件同时带回癌基会保管存档。
第八条 如印章遗失、被盗,负责保管部门的负责人应立刻向癌基会领导报告,同时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
第九条 所有印章因各种原因终止使用时,依据《中国癌症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2022版)规定,交回办公室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癌症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自2022年9月18日第八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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