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中国癌症基金会患者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9-03-20 16:4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癌症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患者援助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患者援助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慈善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癌症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患者援助项目是指基金会按照宗旨开展的,对贫困或低收入癌症患者进行援助的公益慈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患者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立项原则。设立患者援助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癌症基金会章程》,必须符合公益性宗旨。
第五条 立项范围。根据基金会宗旨,立项范围以援助贫困或低收入癌症患者极其家庭为主。
第六条 立项程序。患者援助项目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与捐赠方洽谈,确认捐赠目标;
(二)与捐赠方确定捐赠规模、援助范围、援助方案等;
(三)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提前确认项目所需的指定医院、指定医师及指定药房的资质;
(四)撰写项目方案;
(五)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等必备条款,协议书的签订遵循公平、平等和诚信的原则,协议书应确保公益性目的。
第七条 患者援助项目方案应包括:
(一)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宗旨、项目援助对象;
(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援助模式、援助流程及患者申请材料清单;
(三)项目预期效果;
(四)项目特色,尤其是项目的创新性;
(五)项目支撑,包括运行项目已有基础条件等;
(六)项目进度安排,包括项目起止时间及重要事务的预计时间;
(七)项目监督及评估。
第八条 患者援助项目立项审批。患者援助项目需撰写项目立项报告,由主管副秘书长报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徇私舞弊。项目实施流程要严格遵循援助程序,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基金会相关部门加强对患者援助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凡立项的慈善项目均成立项目办公室,由项目办公室(项目办)承担项目的管理和执行,并对项目的评估和审计负责。
第十一条 患者援助项目选择受益人应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必须符合项目规定的援助标准。项目办负责对其进行经济条件的审核和医学条件的复核,保证援助药品和物资安全及时发放至受益人。
第十二条 项目运行经费实行资金专项管理,所有项目的运行经费必须纳入基金会账户,项目款项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管理。为使项目严格有序地开展,由项目办制定项目年度计划,主管项目的副秘书长监管项目办严格按照年度计划予以执行。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四条 跟踪监督。各项目办建立指定医院、指定药房的跟踪监督机制,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主管领导和秘书处会等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捐赠方监督。各项目办根据项目协议及项目进展情况,定期与捐赠方沟通项目进展,接受捐赠方的监督和查询。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患者援助项目立项后,按照《中国癌症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增强社会透明度。
第十七条 审计评估。患者援助项目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审计,定期接受捐赠方的第三方审计,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管理见《中国癌症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癌症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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