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_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_中国癌症基金会

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

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2010-11-26 14:14:00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癌症的防治工作,贯彻落实《中国癌症预防与控制规划纲要》(2004-2010年),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决定在农村癌症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癌症的防治工作,贯彻落实《中国癌症预防与控制规划纲要》(2004-2010年),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决定在农村癌症高发地区及某些城镇 社区建立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并授权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负责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的具体业务工作。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以提高和推广癌症的早期发现、早 期诊断及早期治疗为主要工作内容,同时兼顾癌症登记、健康教育、危险因素监测干预和科学研究等。本办法用以规范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及评价, 并力求促进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可持续发展机制的建立。
二、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的建设
   (一)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1)农村癌症高发地区或有条件的城镇社区;(2)具有可靠的癌症发病及死亡登记资料;(3)具有开展癌症防治的 工作经验及成绩;(4)具有开展癌症防治的相应机构、基础设施及技术队伍;(5)地方政府积极支持,并得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6)願意遵守本办 法。
   (二)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的申报及审批程序:(1)自願申请;(2)专家评审;(3)完善合同并经省级卫生厅批准后,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和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4)签订合同。
   (三)经批准的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可根据合同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及相应的技术指导,同时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及省卫生厅共同授予“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的称号,有效期五年。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基地建设的单位,经设立方认定可提前终止合同。
三、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的目标及任务
   (一)继续完善癌症发病及死亡登记,达到《中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导手册》的各项标准。
   (二)建立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中心,其相应癌症的早诊早治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 。
   (三)根据《中国癌症预防与控制规划纲要》(2004-2010年)的有关内容,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群众对癌症危险因素及早诊早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 。
   (四)监测癌症危险因素,因地制宜进行干预。
   (五)有条件的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可建立研究队列及相应的生物样品库,为促进癌症防治研究及资源共享搭建平台。
   (六)对癌症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及早期治疗的经验及技术进行推广。
四、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的管理及评价
   (一)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的管理采取合同制,为期五年。其经费由多种渠道构成,包括财政预算经费、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募集资金、依托基地的科研项目经费、地方配套经费及申请者自筹经费等。不同地区,各自所占的比例可有较大差异。
   (二)强调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建设五年合同计划的可操作性,明确具体目标、进度及评价指标。其日常管理由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项目部负责。专家组将根据合同,定期进行检查,并写出书面评价意见。合同终止时,专家组将进行实地考核,并写出最终评价。
   (三)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可与多方进行科技合作,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信守协议,互相尊重;其合作协议应报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备案。
   (四)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的近期评价指标为:癌症发病及死亡登记质量;群众对癌症危险因素及早诊早治知识的知晓率;癌症的早诊早治率。远期评价指标为:癌症死亡率及成本-效益分析。
   (五)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及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将聘请有现场及社区防治经验的专家对癌症早诊早治示范基地进行入选评审、年度检查及最终评价,专家任期五年。
   (六)该管理办法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其解释权归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二零零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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