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癌症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2022版)_管理制度_中国癌症基金会

管理制度

中国癌症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2022版)

2022-12-28 15:34: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癌症基金会(以下简称“癌基会”)专项基金的实施管理,确保专项基金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癌症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癌基会利用政府部门资质、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以下统称“发起方”)定向捐赠、癌基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癌基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第三条 癌基会的项目管理部为专项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并会同合规审计部及规划财务部应对所设立的专项基金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癌基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立项要求

(一)凡致力于促进我国癌症防治事业发展,愿意长期支持癌基会社会公益活动的海内外机构、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采用自愿捐赠或赞助募集资金或与癌基会合作的结余资金,均可在癌基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二)个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基金最低数额为人民币50万或等额外币,使用时间超过2年,运营周期不超过3年。

(三)企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基金最低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专项基金的运营周期不超过3年,如因特殊因素,经理事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批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5年。

(四)独家出资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发起基金的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专项基金的运营周期不超过3年,如因特殊因素,经理事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批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5年。

第五条 立项程序

(一)立项申请

申请专项的发起方需书面提交立项申请,包括专项基金立项的意义、捐赠或赞助或募集资金的方式、工作规划等,并需附有发起人的身份、资历证明,或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资质证明、企业简介含规模、业绩以及办公场地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立项审批

1.癌基会项目管理部对发起方提交的立项申请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初审。

2.合规审计部及规划财务部对其立项的方案、协议审议。

3.秘书处组织相关人员就前期工作听取汇报,并就立项方案及协议提出补充意见和审议,审议结果报请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批准。

4.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对立项方案及协议审议批准后,方可立项。

5.审批同意立项的项目,癌基会与发起方签署《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捐赠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双方各自的责任与权利,包括: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使用要求;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

负责申请立项工作的接待、资料收集及初审、审批流程启动及实施、立项通知、协议签署、项目启动、中期验收、结题汇报、台账建立、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

专项基金项目负责人同期负责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

第八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

各项目实施中均因设置该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立及撤销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人员由癌基会与出资方成员组成,原则上不超7人,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一)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指定专项基金实施方案;

2.讨论、审议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3.重大专项基金项目的年度财务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中;

4.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就其制定、讨论的年度及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财务预算变更、实施方案调整等事项,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讨论所形成的决议方有效。会议纪要要准确、全面,主任委员签字。

(三)管委会不能单独对外开展工作或对外签署法律文件。

第九条 项目专家委员会

各项目因工作需要可成立项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成立及撤销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人员由癌基会聘任相关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组成,原则上7-13人,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一)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1.修订和完善专项基金项目的实施方案;

2.审议项目申请标书;

3.按规定审议确定立项项目;

4.指导专项基金实施方案的执行;

5.对实施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结题验收

(二)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工作会议,也可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专委会主任负责召集,讨论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申报项目的审议及立项意见、开展实施项目的中期评估及结题验收、审议项目经费使用及变更意见。须有2/3以上专委会成员出席讨论所形成的决议方有效。会议纪要准确、全面,主任委员签字。

(三)专委会不能单独对外开展工作或对外签署法律文件。

第十条 项目命名

专项基金的名称可以根据主要工作方向,由捐赠方和发起方提出建议,由癌基会批准、确定。

(一)名称要规范,必须与所从事的业务相符合,要具体、明确;

(二)与癌基会已有专项基金名称明显区别;

(三)项目名称需合规准确,名称中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四)冠名专项基金命名;

(五)冠名研究基金项目名称应当规范,由中国癌症基金会(全称)+冠名+研究基金组成。冠名部分由捐赠/赞助人与癌基会共同商议确定,可以为肿瘤疾病名称、肿瘤治疗方向、肿瘤检测技术、研究机构或个人名义,但不能以药业名称、药品名称和检测试剂名称。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一)癌基会规划财务部对项目基金实施统一管理,独立建账、专款专用。

(二)癌基会与发起方签署立项《协议》后,项目发起方依据《协议》约定时间内,将捐赠或赞助或募集资金如数汇入癌基会账户,规划财务部为其开具财政部监制“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三)项目方案的经费预算科学、规范、合规;专项科目预算要满足活动需求,不得透资对外开展活动;严格遵守捐赠协议预算支出范围及年度计划;未约定的计划,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四)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可包括:

1.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

2.必要的人力资源支出,保证项目实施通过劳务派遣、直接聘用等方式聘请的专项基金工作人员所需费用。

(五)规划财务部每年向各项目的管委会及项目负人提供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数据,并对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提出要求。

(六)癌基会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按项目资金的10%收取项目管理费。

(七)专项基金运营过程中,因工作需要采买办公设备或研究用设备时,须遵循基金会采购流程,并按基金会固资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固资登记管理,其所有权归基金会所有。

第十二条 项目信息公开

(一)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

(二)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

(三)项目总结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

癌基会专项基金项目档案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半年内将项目全部档案,汇同规划财务部账目文件整理归档。归档资料包括:立项申请和立项审批文件、阶段总结、结项总结及评估意见、从立项至结项期间的资金收入与支出总计。收集整理好项目档案按期移交办公室档案室存档保存。

 

第四章 终止和撤销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和撤销方式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可予以撤销;

(三)成立后一年内,专项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或捐赠的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可予以撤销;

(四)专项基金出资方未按捐赠协议约定履行资金支付者,且影响专项基金开展业务活动,基金会应对其进行组织整改或撤销;

(五)专项基金募资能力不足,不能支撑该专项基金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可予以撤销;

(六)违反协议内容的,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基金会可以强制撤销。

(七)专项基金在实施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的,基金会可以强制撤销。

(八)经专项基金管委会讨论决定终止的,需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完成专项审计工作方可终止。

第十五条 终止或撤销程序

(一)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提出,项目管委会讨论同意,提交秘书处、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批。

(二)癌基会根据《章程》《规定》规定,可终止专项基金项目及管委会的工作。

(三)项目管理部依据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批决定行文通知决定终止的专项基金项目负责人及管委会。

(四)被终止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及管委会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管理部办理有关专项基金项目的终止手续,移交所有工作文件和档案。

(五)项目管理部根据《中国癌症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对终止项目的档案进行整理、汇总,移交癌基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六)规划财务部对依法终止或撤销的专项基金项目要及时清理相应项目的所有往来账目,对于专项基金项目的结余资金,转入非限定性基金进行管理或依据项目资金支持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七)上述终止程序,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基金项目终止或撤销后,相应管委会及专家委员会工作同时终止。

 

第五章 审计与监督

第十六条 癌基会根据需要,在行业内选择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组建审计服务单位库,对专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捐助人的监督和查询。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癌症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8日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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